第五章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联盟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2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注销/破产等丧失主体资格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如果连续1年未参加联盟活动或连续2次未出席联盟重大会议,则自动降级为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如果连续1年未参加联盟活动或连续2次未出席联盟重大会议,则自动降级为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联盟秘书处在联盟官网上予以公告,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