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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联盟常设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和联盟秘书处。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审议通过联盟章程;

(二)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联盟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任免理事单位;

(六)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须有1/2(含)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遴选,由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或突出影响力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参与联盟组织的重要技术性会议;

(二)参与联盟在各细分领域组建工作组的项目论证及评审工作;

(三)指导和审议联盟各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四)为联盟起草的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标准、白皮书、研究报告等材料提出专业建议;

(五)指导联盟开展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协助会员大会制定、决策与审议重大工作的规划与部署,并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四)决定会员单位的招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任免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六)决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七)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及工作组组长单位的聘任;

(八)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1/2(含)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单位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联盟设立的工作组组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决定。联盟秘书处在理事长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挂靠。

挂靠理事长单位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处理,包括会员加入、认证、退出的手续办理,协助理事会选举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遴选专家委员会成员,联盟用章管理、联盟内部制度管理;

(二)定期组织联盟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工作组会议等联盟各项会议,负责发布会议决议;

(三)负责联盟宣传管理,实现联盟对外宣传规范化,扩大联盟影响力;

(四)推进联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组织知识产权申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挂靠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挂靠理事长单位的秘书处开展日常运营工作;

(二)协助挂靠理事长单位的秘书处组织开展联盟各项会议、大型活动;(三)协助挂靠理事长单位的秘书处开展联盟的宣传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