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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捐赠、资助;(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第二十五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

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会员大会和相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会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联盟的成员单位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所有。

 第三十一条 在联盟内部形成知识产权互惠与共享机制,联盟内部成员可通过会员大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内部成员间以优惠条件共享各自认可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的项目,项目合作方可自行签订协议后在联盟秘书处备案,明确项目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共享方式与份额。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因联盟项目合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共享、知识产权转让及使用相关事宜,以及承担联盟理事会交办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