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或涉及网络安全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培机构等单位;
(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提供单位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在国内网络安全产业相关领域研究、开发、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或应用需求说明;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审核;
(三)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秘书处通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四)秘书处发放联盟会员证书。
第九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以下权益:
会员单位:
(一)参加联盟会员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可指定一名会员单位代表;
(三)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质询并提出建议;
(四)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五)成为会员单位满一年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六)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理事单位:
(一)享有会员单位的所有权益;
(二)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三)可优先参加联盟组建的专业方向工作组,向联盟理事会提议工作组的组长单位;
(四)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
(五)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六)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不违反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前提下,优先获得联盟有关技术、研究成果等资源和信息服务。
副理事长单位:
(一)享有理事单位的所有权益;
(二)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副理事长;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享有优先展示机会;
(五)可提名一名专家,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成为专家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该专家需在一年内参与不少于1次的工作组指导或审议等活动。
理事长单位:
(一)享有副理事长单位的所有权益;
(二)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长;
(三)可提名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会员单位: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未经联盟授权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联盟进行产业发展调研,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
(四)应指定1名联系人对接秘书处日常工作,人员如有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秘书处;
(五)履行保密义务,对联盟重要事项,在尚未正式对外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理事单位:
(一)履行会员单位的所有义务;
(二)理事单位应积极参加或承办联盟及工作组的会议或活动;
(三)理事单位应积极配合联盟对外宣传工作,定期提供网络安全领域的宣传稿件,积极转发联盟新闻;
(四)理事单位如果连续6个月未参加联盟活动,则自动降级为会员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一)履行理事单位的所有义务;
(二)副理事长单位应指派1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参与联盟秘书处工作;
(三)副理事长单位应在正式成为副理事长单位1年内,至少承办一次由联盟发起的网络安全领域相关活动,并为联盟日常运营工作提供支持;
(四)副理事长单位如果连续6个月未参加联盟活动,则自动降级为理事单位。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自主申请,经理事会研究审核后,报会员大会予
以任免。理事单位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自主申请,经理事会表决后予以任免。副理事长单位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由行业主管单位推荐,副理事长单位共同研究决定,本届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由,会员单位退会时需书面告知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会员单位,联盟可单方面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二)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联盟会员退出、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