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联盟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